图为庭审现场。 警方供图 摄
中新网通辽1月23日电 (记者 张林虎)23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林鹰等25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林鹰获刑23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林鹰先后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公司成立初期,其主要业务为代售某品牌汽车,后逐步发展为向外发放高息贷款。
2012年,为了向购车客户催讨车贷和个人贷款等,林鹰等人在公司设立催收部,并在此期间陆续网罗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吸毒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纠缠、威胁、伴随、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追讨债务,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将所获收益用于支持该组织及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林鹰为首通过高利放贷、非法讨债手段进行牟利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林鹰在未取得向个人发放借款资质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宣传、发放高利贷款,为了更大限度侵占被害人财产,除预先违法扣除利息、收取手续费、好处费之外,还在部分贷户资金周转困难时,按日收取违约金、催收费用等。
被告人林鹰指使催收人员向逾期借款的客户催要借款时可索要催收费,一部分用于支付催收工作的花销,剩余部分上交公司用于发放催收人员的提成奖励。公司催收人员在给公司谋取利益的同时还借此强行向借款人索取钱财为组织成员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该组织成为与员工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非法利益组织,并以软、硬暴力讨债聚敛钱财的方式为该组织发展经济攫取巨额利益。
最终,法院对林鹰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诈骗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2年至13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