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胥江 摄
中新网绵阳12月31日电 (记者 杨勇)记者12月31日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对杨某某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据介绍,200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岳某某、吴某、宋某某、牛某某、蓝某等人,形成了以被告人杨某某为首、被告人李某某、岳某某等11名积极参加者,其余26名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在2009年至2017年期间,该组织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妨害作证、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三十余起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利益,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绵阳城区及周边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某、岳某某、吴某、宋某某、牛某某、蓝某等积极参加者,按照其所犯罪行分别被判处十九年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