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新规 不得聘请在职教师

福州晚报

近日,《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通知已下发,一些变化值得关注。

试行标准由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民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等其他培训机构除外)。

场地设置要合规

《标准》中提到,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要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

不得办在学历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不得使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作为办学场所。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举办者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标准》中提到,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在消防安全方面,应符合相关通知要求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名称使用要规范

《标准》中提到,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中不能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

新设立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校长需具备中国国籍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董)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校外培训机构应聘任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这些老师不得聘请

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校外培训机构与境外开展教学交流、聘用境外教师,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内容不得超纲

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自律,科学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以及教学进度。

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省市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规范,命名格式为“学段+年级+学科”培训班。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收退费标准要上墙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未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等证件的正本(分支机构批文),收费、退费标准和办法,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和教师信息(照片、姓名、任教学科、教师资格证号)等在显著位置上墙公示。(福州晚报记者 林铭)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