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最高罚款200元

福州晚报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6日上午批准了《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共55条,主要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与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保障与促进,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其他垃圾这五类。市政府应当根据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物业有权监督责任区内的垃圾分类投放,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也进行了规范。《条例》还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这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条例》还将这项工作与绩效、评先、征信等相挂钩。

《条例》对严重影响垃圾分类行为加重了处罚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企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分类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或要求接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