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拆护栏埋隐患,这种行为要不得

泉州公路[责任编辑:黄如萍]

“我已经意识到拆除公路护栏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我愿意接受处罚。”日前,德化县依法办结一起损坏公路设施的案件。

7月8日,德化分局养护人员巡查发现G355线雷峰镇朱紫新村段的波形防护栏被人为拆除。接报后,德化分局路政员与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一同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经勘查,现场被拆除损坏的波形钢板护栏12米,护栏柱3根。路政执法人员当即走访了周边附近群众,但未能发现违法行为人,遂报警。接警后,当地派出所很快就查出了破坏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人温某,并通知其到分局和交通执法大队依法接受相应处理。

据悉,温某在该路段附近与人合伙经营一饭店,为利用护栏外的空地用于车辆停放,就擅自将护栏拆卸。路政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其擅自损坏、移动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公路通行安全和自身安全也会构成威胁,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当事人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于7月10日缴纳路产赔偿费。县交通执法大队于近日依法对其处2000元罚款。

在此次案件处理中,路、警通力协作,处置得当,使路产损失及时得到追偿,保护了路产路权。

公路护栏属于公路安全重要设施,被称为生命防护工程,是为了防止失控车辆越过分隔带或在路侧危险路段冲出路基,用以减轻事故车辆及人员的损伤程度。擅自拆除护栏是一种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 廖启煌 许闽智/图 王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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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七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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