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上调 每人每月800元

厦门日报

昨起,厦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上调,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

市民政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厦门市打破单一与最低工资挂钩的标准调整机制,建立起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新机制,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800元,调整后的低保标准占厦门市2018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8.9%,占最低工资标准的47%。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面,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1200元,照料护理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按原标准保持不变。

其他特定对象补助标准方面,与分散特困人员半护理供养标准相对应,上世纪60年代退职职工40%救济对象、矽肺病救济对象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590元提高到1710元。孤儿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800元提高到2000元。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与低保标准衔接,未成年人和特殊类型受助人员由每人每天24元提高到27元,成年人由每人每天18元提高到20元。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方面,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低保月标准2倍,由每人每月1440元调整到1600元;金融资产不超过低保月标准48倍,由人均34560元调整到38400元。(记者 詹文)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