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泉州市公路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体谈话。
目前,纪检部门重点转入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巡察问责,作为公路系统干部职工,如何做到自觉不踩红线,同时,又要避免不知不觉踩红线。
对此,郭根才就公职人员“保护伞”问题提出四点要求:
认清“保护伞”的含义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理解“保护伞”的形式
“保护伞”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15种:出资分红型、纵容包庇型、阻挠查处型、站台撑腰型、打击报复型、有案不查型、通风报信型、开脱罪责型、枉法裁判型、追赃不力型、串通案情型、违规吃请型、违规减刑型、帮人说情型、打击不力型。
充当“保护伞”的后果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处理;
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拒当“保护伞”的要求
应当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要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欲,培养和强化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意识和能力;
要严格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履职不到位的,坚决问责;
本着“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原则,把深挖彻查“关系网”“保护伞”作为衡量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的重要标准,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下大力气查办一批隐藏在黑恶势力背后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失职渎职、贪污贿赂案件,形成强大震慑力。
文/图:张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