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抖音”干这事 德化一女子被判赔3000元

泉州晚报

(泉州晚报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林雪辉 林媛媛)现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进行沟通交流的方式逐渐多样,抖音、微博等短视频平台也开始崛起。当然,网上发表言论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侵害到他人的权益一样会受到惩戒。

家住德化的李某因怀疑其丈夫与张某存在感情纠葛,多次在其个人发布的“抖音”短视频里以侮辱性的语言贬低张某的人格,还将张某的相片、户籍住址等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吸引网民的浏览和评论。

李某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张某的工作和生活,2018年10月23日,张某将李某起诉到德化法院。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在其“抖音”上向张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今年1月3日,张某向德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此案的林法官多次联系李某进行思想教育,李某始终以多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义务。

3月27日,法院对李某实施了拘传,李某在认识到自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司法拘留,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时,终于低头承认了错误。最终,李某在“抖音上”发布短视频向张某道歉,支付了精神损失费,并删除有关辱骂张某的全部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承办此案的林法官对记者说道,“‘抖音’作为一种可拍摄短视频的社交软件,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该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绝不是一些人为所欲为、诋毁他人的工具。‘抖音’不是法外之地,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都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