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法院公开宣判该区首例涉黑案件 20人获刑最高判18年

泉州晚报

(泉州晚报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刘泽阳 林长鑫文/图)今天上午,泉港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正、方某牛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黑老大”林某正一审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

据悉,该案系泉港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法院邀请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场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正经与被告人方某牛、林某伟、肖某凤合谋,为达到非法敛财目的,在泉州丰泽区设立讨债公司,公开面向社会承揽讨债业务并先后纠集、网罗一些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人员、残疾人、冒充艾滋病人和社会闲散人员,与被害人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采取滋扰、哄闹、纠缠、胁迫、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非法讨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以林某正、方某牛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林某伟、杨某云等7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文、廖某生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上述特殊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在泉州市区、南安、惠安、永春、泉港、晋江、漳州、浙江宁波等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作案达20余起,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严重干扰国家正常司法功能,破坏法律实施;严重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影响泉州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组织者、领导者林某正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组织者、领导者方某牛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其余组织成员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万元至2万元不等。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