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十几年来,《企业破产法》一直被法学界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这是因为其只对企业破产进行规定。现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又起。
最高人民法院2月27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下称《五五改革纲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介绍,纲要中有很多首次出现的新表述、新举措,如“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李少平介绍,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纲要提出进一步完善执行转破产机制,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今年年初已推动在北京、上海、深圳设立了破产法庭。
最高法院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推动者。1月22日在上海举行的世界执行大会,最高人民法院被报道正在推动出台强制执行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2018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撰文指出,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考虑,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入手,从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性着想,我国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之前的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个人破产有利于债务人的“新生”。对于诚信的破产人,破产后可以免除其剩余的债务。此外,通过个人破产,还可以保护破产人的自由财产,也就是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财产。通过个人破产,还可以对债务个人进行拯救,恢复其生产经营的能力。
国际上大多通过破产处理“执行不能”案件,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负担。但在并无破产传统的我国,个人破产首先面对的质疑是,破了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个人财产报告制度、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究竟申请破产人有多少财产,可能债权人、法院都没法彻底搞清楚;破产人隐匿、转移财产,也往往难以证明,即使证明了,也不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个人破产法就有变成“个人逃债法”的风险。所以,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破产免责一定是针对诚信的破产人。
但总体上,汤维建认为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了。
一方面,相关的配套制度在逐步健全,比如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建立了“黑名单”制度,限制“老赖”的高消费等,不动产登记等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也在逐渐完备。
另一方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完善配套制度应该同时推进,不能等到配套制度完善了再启动个人破产制度,而且也没有一项制度是尽善尽美的,需要不断去推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