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年过去了,蓬兴明仍感觉那件事像座山一样压在他身上。这件事,关系到包括蓬兴明在内6个老师的清白。
1991年,5名老师和1名计生工作人员卷入这桩集体性侵案,六人于2018年合影
1991年,贵阳市花溪区的G中学发生一起教师集体性侵案,初三女生钟玲及其伯父钟亮控告该校副校长、教导主任、科任教师在内的4名中学老师和1名小学语文老师,自1989年以来,先后对钟玲实施33次强奸,其中,小学老师事发时系计生工作人员,其妻在G中学任音乐老师,被指控“放哨”协助丈夫作案。
1995年3月,贵阳中院作出判决,以蓬兴明、陈书昌犯奸淫幼女罪,各判处无期徒刑,两人上诉后,贵州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其他4位教师被羁押1至3年不等,在未经审判,没有结论的情况下获释。
对于强奸指控,蓬兴明和陈书昌至今喊冤不服。2018年11月22日,两人的申诉代理律师分别向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递交申诉材料。
申诉律师指出,案卷中除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外,缺失关键事实证据。此外,贵阳市花溪区法院曾以蓬兴明、陈书昌犯强奸罪各判处有期徒刑9年,两人分别上诉,贵阳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并提级管辖,对二人作出无期徒刑的判决,律师认为,这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基本诉讼原则。
蓬兴明如今已改名蓬山
初三女生控诉遭33次强奸
引爆这起教师集体性侵案的是一封控诉信。
1991年6月20日,贵阳市花溪区人大常委会收到G中学初三女生钟玲的一封控诉信。钟玲在信中称,进入初三后,教导主任兼语文老师蓬兴明以辅导、帮助她学习为名,经常在放学后将其单独留下或把她骗到家中实施强奸,并且用引诱、哄骗、威胁等方式让其保持沉默。
和钟玲的控诉信一块递交的是其伯父钟亮写的控诉材料。他称,钟玲生于1977年10月,现年14虚岁,系其二弟家的大女儿,二弟全家8口人,家庭负担重,生活贫困,钟玲与自己同住并由其抚育,“侄女性情温顺,沉默寡言,学习勤奋。蓬兴明却利用师生关系,采取卑鄙手段,多次侵犯她”。
两份控告材料随后被花溪区人大常委会批转至区公安局,花溪区人大要求:“请抓紧调查,如情况属实,必须严惩。”
关于报案经过,钟玲后来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1991年6月1日,我们去杉坪郊游,回来的路上,蓬兴明在路上拦住我又一次的强奸我……晚上我回家拿牛角刀和圆规自杀,被我大伯发现了,他问我,我只是隐隐约约对他说了。到十七日中考完了,晚上我大伯又问这件事,我不得讲,他打了我几耳光,打了我几拳,我就把事情全部告诉了我伯伯和伯妈。”
花溪区人大收到控诉材料后的第4天,蓬兴明被抓。蓬兴明当时担任G中学教导主任、语文老师。蓬兴明回忆,1991年6月24日下午3点,他正在忙于考务工作,学校大门突然开进来一辆吉普车,花溪区公安分局几个民警随后将其带到乡派出所接受讯问。
关于性侵实施者的人数,在1991年6月25日花溪区公安局的询问记录中,钟玲陈述:“只有蓬兴明对我耍过流氓,强奸过我”。
案卷材料显示,1991年6月29日,钟玲称,她想到如果把几个罪犯都讲出去,“对家里影响大,而且大伯要打要骂。我就用一根绳子吊在住房的门框上,把板凳垫起,再一次准备自杀,被伯父伯母救下。”此后,她又揭发称,陈书昌、雷良书、杨昌洪、李铧四人曾对其实施强奸。
陈书昌,系钟玲所在班级的音乐教师刘娟的丈夫,也曾担任钟玲的小学语文教师,被抓时从事计生工作;雷良书,时任G中学副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杨昌洪时任数学教师、钟玲的班主任。这三人于1991年7月17日同时被收容审查。
此后,1991年9月11日,钟玲的化学教师李铧被警方控制。1992年7月17日,音乐教师刘娟亦被羁押,她被指控涉嫌通过望风等方式协助丈夫陈书昌强奸。
据案卷材料,蓬兴明、陈书昌等5人被指控对钟玲实施33次强奸。
陈书昌出狱后改名陈庶昌
涉案多人称被刑讯逼供
钟玲的伯父钟亮今年70岁,独自一人居住在距离G中学不到1公里的房子里。对于揭发案件的过程,他称事隔多年,很多细节已经记不清了。
而陈书昌等涉案人员均指出,自己和钟亮有直接或间接的矛盾。
陈书昌称,他曾因做木材生意,借过几次钟亮家的货车,因此与其发生过一些争执。
蓬兴明称,其妻当时在乡政府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曾依照政策对钟亮下过手术通知,让其限期做相应的节育手术,“计划生育的事,乡里很多人都怀恨在心,也包括钟家。”
钟亮向北青深一度否认当年的控告行为有报复性质:“我不可能违背侄女的意思,也不可能陷害谁”。
分别被羁押1至3年不等后,在未经审判,没有司法定论的情形下,雷良书、杨昌洪、李铧、刘娟先后获释,如今,他们有的还留在教育系统,有的则自谋出路。四人均称,在羁押期间遭受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
杨昌洪回忆,当时他尚未成家,“父母拜托给两个弟弟照顾,我不怕,没做过的事,始终不会认罪,也就免了牢狱之灾。”
蓬兴明称,在看守所期间,他多次遭到刑讯逼供、诱供,办案人还暗示同监室羁押人员对其采取各种手段折磨,直至其吐血,这些人还威胁要对其家人采取措施。
“那种痛苦真是让人受不了,我想着先逃过这关,留着命,后面还有检察院和法院会给我公道。”蓬兴明称,被抓两天后,他仿照办案人员提供的材料,作出有罪供述。
蓬兴明现在的申诉律师袭祥栋指出,在目前所见的所有卷宗中,蓬兴明仅作过一次有罪供述。后来的生效判决确认的3次强奸事实,却并非这份供述中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都对不上。
1991年7月19日,案件侦办人员之一贵阳花溪区公安分局肖以乾作出情况说明称:“我错误地将钟玲的控告及钟6月24日的一份陈述给蓬看了,尽管是他自己要看的,但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甚至是错误的……”
陈书昌被花溪区警方抓走是在蓬兴明被抓一个月后。陈书昌回忆,警方让供述犯罪行为,随后进行威胁。“警察说,我爱人与我共谋,在外放哨,是她将这个女学生叫过来和我发生性关系,他们已经把她抓起来了。如果再不交代,也可以把我的姐妹抓来,把我两岁的女儿送到孤儿院。”
陈书昌称,其有罪供述系以换取妻子的自由,而与办案人员达成的“交易”。之后,他在手腕上划了几道口子试图自杀“以证清白”,后被发现送医抢救。他的左手腕有多道明显疤痕,据称是自杀留下的。
2018年8月14日,北青深一度记者通过中间人联系办案警察之一贵阳市公安局王虹,了解当年办案情况以及是否有刑讯逼供行为,王虹拒绝回应和接受采访。
陈书昌的左手腕有多道明显疤痕,他称是当年试图自杀以证清白留下的
律师指判决违背“上诉不加刑”
钟玲当时控诉称,近一年时间里,她被蓬兴明奸淫10多次,能记得的是7次。关于第一次被其强奸的时间,她先后有三个说法,分别是1990年9月24日、7月20日、7月5日。
钟玲向办案人员回忆,自己和校长雷良书的交集不多,只是在学校开学典礼上,雷良书宣布三好学生和优干生的名单,“我上台去领优干生奖章和证书,可能他才知道我。”
当办案人员问她:“雷良书第一次奸污你,恰是在当天放学的时间,又在教师办公室,学校有老师的宿舍,还有住校学生,在这种条件下对你奸污,这是不是事实?”钟玲回答,自己的陈述确是真的。
她还表示,几位涉案人员都住在教师宿舍,离得近,对于相互的犯罪情况都知情,“心中有数,互不揭发”。
对杨昌洪的指控,钟玲在1993年4月9日承认自己伪造过一张杨写给自己的约会纸条。她自述,“分局的同志问我情况时,有一个年青(轻)的同志说,如果你找不到他们的特征,只要有张把纸条,哪怕只是一小点片言只语,就可以证明的。当时我想杨昌洪对我的事情是真的,再加上他曾手把手教我写字,我就写了一张纸条说是杨昌洪写的。”
1992年4月,蓬兴明案和陈书昌案分别在花溪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同年5月31日,贵阳市花溪区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蓬兴明、陈书昌犯强奸罪,各判处有期徒刑9年。
花溪区法院判决认定:“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被告蓬兴明先后以借书、辅导学习、带受害人参加夏令营活动等机会,采取恐吓、要挟手段,在家中、受害人住地附近、遵义等地奸淫某某。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G中学组织初三毕业班学生到高坡杉坪郊游,在返家途中,经过摆龙寨后面的干水井处,被告蓬兴明又一次奸淫了受害人。”
一审宣判后,蓬兴明、陈书昌不服,上诉至贵阳市中院,1992年7月29日,贵阳中院以管辖不当为由撤销原判,提审本案。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补充侦查,案件重新起诉并开庭审理,1995年3月,贵阳中院分别以蓬兴明、陈书昌犯奸淫幼女罪,判处二人无期徒刑。两人目前的申诉律师指出,此前两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加重判刑,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基本诉讼原则。
在改变管辖后,贵阳市中院的判决书中,蓬兴明案中没有认定“在受害人住地附近”及“在摆龙寨后面的干水井处”这两处犯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