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购不合格的进口原料,石狮一企业被罚了33万元!今年9月份,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我市一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采购的进口人造食用奶油的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霉菌项目超标,属于不合格产品。
该食品企业有关负责人表示,采购进口人造食用奶油是用作食品原料,但执法人员发现,其采购的人造食用奶油的标签、说明书或合同中,并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
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在采购上述批次人造食用奶油时,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但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这一采购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人造食用奶油,且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食品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没收在扣的人造食用奶油,并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对当事人在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记者谢艳通讯员王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