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解机制深入推进 期货行业复杂纠纷获快速解决方案
杨 洁
2016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多方面都有创新与亮点。
具体来看,第一,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充分考虑了中小投资者的经济情况,同时也促使中小投资者能够主动通过调解机制解决纠纷。第二,要求调解组织应建立专职或专家调解员制度,充分考虑了证券期货纠纷具有较强专业性的特点。第三,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明确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示范判决机制等,保障了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第四,确定灵活便民的工作原则。要求调解组织应运用现代传媒手段进行调解,同时应明确办理时限,不得久调不决,以方便当事人参与纠纷化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五,加大监管支持的力度。对于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明确要求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参与调解。
期货行业的投诉和纠纷往往呈现一定的特殊性,在处理过程中也存在相应难处:一是,期货交易的模式及规则较为复杂,参与期货交易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虽然随着期货行业的发展,尤其是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子公司及境外业务等新业务的推出,投资者的类型逐渐多样化,但在期货市场中,中小投资者仍属于绝大多数,而中小投资者的知识结构较为局限,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通常较弱,较易引发投诉和纠纷。二是,因大多数纠纷涉及的金额都不大,投资者一般不愿走诉讼等法律途径而是选择投诉信访,投资者和期货公司以及监管部门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处理。三是,一些投诉是由于投资者对于交易规则的不理解造成的,而投资者对于期货公司的解释或说明并不认可,纠纷处理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
期货纠纷的上述特点,使得寻求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迫切。早在《通知》发布之前,行业协会以及全国各地就已成立了各种纠纷调解委员会及调解中心等组织,以解决证券期货纠纷,有效防范、和谐化解资本市场纠纷。《通知》的出台,全面推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保障调解成果的落实,对于快速有效的解决投诉及纠纷,化解维稳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解决期货公司在处理期货投诉和纠纷中的诸多问题与困难。
很荣幸被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聘为调解员,在担任调解员期间,本人主持调解了数个期货行业的纠纷案件,促成当事人达成各方均较为满意的调解方案。通过几次调解案件的经历,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公司客户投诉与纠纷,我对于通过调解方式快速有效解决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矛盾,化解维稳风险有特别深的体会:
第一,调解员的专业性能够促使纠纷的成功化解。期货纠纷多集中在具有期货业务的特殊性的环节,本人调解的几起案件大多因强行平仓引发,投资者对于期货业务特有的规则不甚了解,期货公司也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处置,在调解过程中的专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需要对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业务流程具有专业的判断;其次,需要通过通俗易懂、易于理解的方式把这些规则传达给投资者;调解员除具有专业的业务知识及业务能力外,同时要具备较为优秀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在调解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因为身为期货行业的从业人员而对期货公司有所偏袒;最后,要善于感受和善于沟通,站在各方的态度和立场上考虑,解决好情绪对立问题,尽可能促成调解的成功。
第二,调解机制的灵活性使纠纷得以有效快速解决。比如可以通过异地背对背电话沟通和在线调解。调解可以使得双方均受益,对于投资者或期货经营机构而言,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解决投诉和纠纷,结案周期和审理周期比较长,除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外,还需承担诉讼或仲裁的费用。而通过调解处理纠纷时,调解员可以根据案件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在线调解等多种快捷、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的成本,真正为当事人节省时间、人力与金钱,更好地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调解员的讲解,有助于客户更加全面理解相关业务流程和风险,消除疑惑,迅速化解矛盾。对于期货经营机构来说,积极参与到调解过程中,体现出对投资者的诉求积极解决的态度,有助于理性沟通、减轻对立,快速促成其与当事人达成一致,大大节省了处理纠纷的成本。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对于投资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均是“双赢” 的结果。
第三,调解与诉讼、仲裁的对接机制保障了调解协议的权威性。2013年成立的深圳期货证券业纠纷调解中心在其《调解规则》中就明确了调解和仲裁相结合的机制,即“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为使调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调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其仲裁规则的规定,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依法快速作出仲裁裁决。”2016年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印发的《通知》中又进一步明确了调解与诉讼对接的机制,即调解协议能够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作为申请支付令的依据。调解与诉讼、仲裁的对接机制消除了投资者对于调解方式达成的协议无法获得最终执行的担忧。
在纠纷多元化解建设方面,我们也做了许多工作:一方面,在业务合同中增加了调解的内容,并在发生投诉时主动引导客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另一方面,积极与监管部门合作,参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共同加强对客户的宣导。推动完善证券期货市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已成为各界共识,不论是作为一名期货从业人员还是作为一名调解员,我都将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牢记心中,继续为证券期货市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作者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