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分给儿子房产赠给再婚妻子 去世后引发官司

海峡导报

分割好的房产,还能收回来吗?老人先签《财产分割协议》将房子分给儿子,然后再立遗嘱又将同一套房赠给再婚妻子,这套房子究竟该归谁?

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财产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赠与,个人无权单方撤销。

据悉,本案中,赵大爷有过两次婚姻,在第一次婚姻期间,他和前妻、两个儿子一起商议后,一家人签下了财产分割协议,均同意讼争房产归赵老大所有。后来,赵大爷的前妻钱女士去世后,他又和孙女士结婚了。再婚后,赵大爷又立下遗嘱,将房产分了给再婚妻子孙女士,因此埋下了财产争夺隐患。

最终,老人去世后,爆发了这场争夺房产的官司。

第一次婚姻:家人分房,讼争房分给老大

原来,赵大爷与前妻钱女士一共有两套单位分房,他们夫妻二人生育了两个儿子,即赵老大、赵老二。

1993年,赵大爷一家人签订了《商议书》,这份《商议书》中明确约定:“一家人购买了302室两房一厅、401室一房一厅两套住改房,经一家人商议,决定这两套房屋这样分割:第一,302室两房一厅这一套房屋购买资金由次子出,这套房屋今后产权归次子赵老二所有。第二,401室一房一厅已由长子和长媳出资(以父亲名义)买下并进行了装修,这一套房权归长子赵老大所有。以上商议一家人均都赞同,今后绝无异议。”

当时,赵大爷、钱女士、赵老大、赵老二在该商议书上签名。

1996年,钱女士死亡。1998年,赵大爷写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401室(一房一厅)原系单位分配给本人使用,现因国家实行房改,因此以本人名义由长子赵老大与长媳出资买下,其房产权及使用权均归长子与长媳所有。

第二次婚姻:重立遗嘱,又赠房给再婚妻子

2002年,赵大爷再婚,与孙女士登记结婚。2004年,401室房屋办理了《土地房屋权证》,产权登记信息载明权属人为赵大爷,房屋产权来源为1993年购买住改房,房屋产权比例为40%。

2008年,赵大爷再次到公证处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本人去世之后,401室的房产中属于本人的产权份额及名下的动产全部留给妻子孙女士一人继承,若属于本人的房产遇政府拆迁征用,所取得的安置房或补偿金属于我本人的份额也全部留给妻子孙女士一人继承。”2013年,赵大爷死亡。

2017年,孙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401室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赵大爷名下的全部所有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401室房屋虽登记在赵大爷名下,但赵大爷家庭成员签订的《商议书》明确说明了该房屋系由赵老大及赵老大妻子出资购买,产权归赵老大所有。该《商议书》在性质上并非赠与协议,而是包括赵大爷在内的家庭成员对401室房屋的名义购买人、实际出资人以及产权归属进行了确认。该《商议书》合法有效。

因此,401室房屋的权属实际归赵老大及其配偶所有,而非赵大爷。而且,赵老大及其配偶获得该房屋权属并非来源于赵大爷的赠与,不存在赵大爷单方面撤销赠与或另立遗嘱处理该房屋权属的情形。所以,401室房屋实际权属人并非赵大爷,依法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判决:分割协议不是赠与,老人无权单方撤销

所以,一审判决认定,孙女士要求依照赵大爷的遗嘱继承其名下401室房屋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大爷生前于1993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签订的《商议书》已经明确记载了401室房屋实际由赵老大及其妻子出资以赵大爷名义购买,以及全体家庭成员确认该房屋权属归赵老大夫妻的事实。1998年,赵大爷再次在其亲笔书写的《遗嘱》中就前述事实予以确认。因此,《商议书》关于401室房屋出资情况及归属的确认并非赵大爷一人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是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意思表示,赵大爷个人无权变更或撤销《商议书》确认的事实。

近日,厦门中院因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后,赵老大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401室房屋登记在赵大爷名下的40%所有权归赵老大所有,并要求孙女士等人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法院也判决支持了赵老大的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

父亲生死不明遗产如何继承?

姐弟二人对簿公堂,声称父母已经去世,要分割父亲留下来的房产。弟弟起诉主张一人分一半,姐姐也同意,但是,结果却被法院判决驳回了,这是为什么?

此前,思明区法院曾针对这样一起继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法院认为,没有死亡证明,父亲生死不明,“继承”从何谈起?

对簿公堂的姐弟二人都已经年过六旬。据弟弟老吴起诉说,父母去世后,父亲留下来的房产由他唯一的姐姐阿丽(化名)长期占有和使用,他要求和姐姐成为房子的共有人,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在法庭上,阿丽表示,她同意弟弟的意见,同意房产为双方共有,姐弟二人对半分。

但是,法官却发现了一个姐弟二人忽略的最关键问题:没有父亲的死亡证明。

老吴和阿丽都说,父亲早年去了印尼,后来就下落不明,这么多年过去了,他们断定父亲应该已经离世。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必须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原、被告均陈述其父亲去往印尼后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但是,姐弟二人并没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父亲已经死亡。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先要宣告死亡,才能继承财产。”法官分析说,根据法律规定,在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义务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如果老吴和阿丽所说属实,他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父亲死亡,而后再提起继承之诉。

“三问”遗产继承

1问:订遗嘱五大注意事项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依据《继承法》有关规定,要订立有效遗嘱,立遗嘱时应注意五个问题。

第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二,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第三,遗嘱应当对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四,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若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是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五,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问:财产能隔代继承吗?

老人去世后,能不能绕开子女,将遗产直接交给自己的孙子?对此,林敏辉说,可以!

林律师说,《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包括两组: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虽然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如果老人想在去世后把财产留给孙子,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老人在世前就先把财产给孙子;二是以遗赠的方式,立下遗嘱,表明去世后他的财产要赠与孙子。

3问:继承遗产债务谁还?

林敏辉说,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所以,如果在办理继承后发现有欠款尚未偿还,应由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清偿。(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