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的哥争执病发身亡检方批捕的哥案件始末 责成复查

中国之声

男子与的哥争执病发身亡的哥被批捕 律师:不合理

南岗分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

男子与的哥争执病发身亡的哥被批捕 律师:不合理

南岗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律师:批捕不合理,的哥无罪,但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实,类似于滕某这样的“罗生门”案件,此前也有发生过。本月12号,广东一电动车主张某违规载客上电动车道,与一辆轿车碰撞,双方争执后,轿车车主将电动车主打倒在地,而电动车主则起身砸车。河南省郑州市一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内劝阻一名老人吸烟,引起争执,老人因此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离世。那么在法律上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杀人?检察机关对滕某的批捕又是否合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就是我们平时常说的过失杀人。按照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的《拘留通知书》,滕某被刑事拘留的依据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那么滕某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算得上是过失杀人呢?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吕博雄对此表示,滕某的行为并不能算得上过失杀人,是可以无罪的。

吕博雄分析称,“过失只能分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一种是盲目自信,疏忽大意就是说正常人能够预见死亡结果,但是他没有预见到,盲目自信就是说,他能够预见到结果,但是他还是这么干,他觉得能够避免。但是眼下看,这就是一个争执,根本不可能预见到死亡的结果,所以说这不存在过失,从主观责任上来说不能认定为过失。”

此外,吕博雄律师认为,检察院对于滕某的批捕行为并不是很合理。“像是这种没有社会危害性,你干嘛要羁押他,一般来说决定对他羁押,就证明他具有社会危害性,回到社会上,会再次作案,但是眼下我们这个案件,事实本身已经比较清晰。现在只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我从律师的角度认为,批捕而不是取保候审,这是不能理解的。”

但是,吕博雄律师也强调,虽然在刑法上他认为滕某应该是无罪的,但是在道义上,滕某还是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因为毕竟二人的争执还是诱发了死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