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孩子”事件,法治应从孩子的监护权讲起

中国新闻周刊

家庭的问题之一,就是孩子监护权的到底归谁——说白了,孩子的呵护教养到底是听父母的还是听奶奶婆婆们的。而一次“错抢孩子”事件又将此难题推到公众面前。

10月2日,北京丰台区大红门某商场“抢孩子”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李某及老伴因儿子与媳妇关系不合,一直见不到孙子,便纠集其他三人将疑似“儿媳”张某婴儿车内的孩子强行抱走,终被商场工作人员制止并报警,李某四人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后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此事件有两个关注点:一是警方量裁是否过轻问题,涉事四人是否已触犯刑律应当严惩。二是未成年人监护权问题,孩子监护归谁,父母与祖辈的监护权如何摆正顺序。

首先,在法治社会,即便是真姥姥、亲奶奶,发生抢孩子行为,如果未经其母亲同意也属于非法抢夺。公安大学的王太元教授就认为本案属于拐骗儿童罪(未遂)范畴。李某虽是孩子的奶奶,但非首序法定监护人,其与其他三人共谋抢夺孙子意图破坏了媳妇对孙子的监护权,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构成拐骗儿童罪。其中李某错认受害人张某为其儿媳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当事老人及帮助抢孩子的其他人员,必须处以刑罪,否则拐骗儿童这类民众痛恨的罪行就难以遏止、预防。

第二焦点,孩子的奶奶并非首序监护人(按监护法规定,首序是父母或其中一方。)从一开始就不能动强抢孩子的意念。这说明社会中有相当部分人尤其是老人对此毫无法治观念。因此本事件的处罚应具有警示效应,而不能因老人多病、念孙心切等理由一带而过。

今天,一些传统的世俗观念仍认为:“抢孩子”是家务事,跟外人无关。这种观念已经跟不上法治社会建设的脚步了。在人类文明进程中,父母对子女拥有优先的监护权,而且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及子女对母亲天然的依赖性,监护权也逐渐向母亲一方倾斜。现在西方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则更进一步,已不再承认父母对孩子的绝对支配权,监护权被从亲权分离出来,成为可以经由国家之手发生转移的独立权利——即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公共家长”,在特定的条件下有权突破家庭堡垒与父权壁垒,剥夺一个成年公民对于自己孩子的监护权。这方面案例应该说不胜枚举,2008年美国新泽西州一对夫妇给三个子女取名“阿道夫·希特勒”“雅利安国”“希姆莱”,法院认为,以纳粹分子的名字为子女取名,是对子女的“精神虐待”,因此剥夺了这对夫妇的监护权。在西方,如果邻居听到你家打骂孩子是可以报警的。在中国,笔者也亲耳听见一个才上小学的孩子喝斥父亲说:“你敢打我,我就报警!”可见新一代儿童已经具有天然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中国传统社会,孩子是家庭、家族、宗族的“财产”,根本谈不上对未成年人的权利的尊重。宗法虽然讲求“子孝”“父慈”,但惩戒或溺爱子孙的权力是绝对的。当代中国社会的问题就在于,传统的、社会自治式的儿童庇护机制已趋向于解体,而现代的、国家介入式的儿童保护制度却远未完备。

通过对“抢孩子”事件的讨论,希望我们能增强法治观念,并进一步提高儿童保护意识。(闫肖锋)

《中国新闻周刊》2018年第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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