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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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了一份保障,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快来看看它将带来哪些新变化吧!

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吴雪莹)工伤保险部分待遇标准提高了!昨日,晨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待遇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人社局制定了《管理办法》,该办法提高了相关待遇标准,适当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在工伤治疗方面的使用范围,相应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明确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本统筹地区的标准由原来的每日20元提高到了每日50元,由基金定额支付。同时,转外就医等待住院期间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标准,由原来的每日100多元至300多元不等,统一明确为每日350元。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对工伤职工因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护理费用的支付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根据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来支付。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复查鉴定处理规则。伤残等级变化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按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从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支付或停止支付。

赋予职业病职工选择权

《管理办法》对职业病类工伤职工予以特别保护。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按照规定选择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或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该项规定有利于工伤职工结合自身病情,作出对其有利的选择,防止职业病类工伤职工因伤致贫、因伤返贫。

抢救急救可用目录外药品

根据《管理办法》,工伤保险三项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无法满足工伤职工急救、抢救需要的,可以使用三项目录以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有关费用经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管理办法》也明确了境外工伤医疗费的处理办法,即境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换算成人民币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但支付最高限额为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时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人均工伤医疗费用的300%。

答疑

工伤职工可到

哪些机构就医?

《管理办法》明确,本市二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资格,与市经办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工伤医疗服务。

本市一级医疗机构在《管理办法》施行时已与市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服务协议期满后不再纳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范围。

在以往的实际工作当中,有些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工资很少,《管理办法》出台之后,将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明确为以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并且对应发工资进行了细化,比如说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记者吴雪莹)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