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货船违法排放污水 当事人被罚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福州日报

近日,福州市地方海事局湾边海事处接到报警电话,有人反映城门自来水厂取水口附近水面有汽油漂浮,急需应急处置!

湾边海事处接警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携带吸油毡等防污应急物资,派出海巡艇火速奔赴事发水域,迅速在取水口周边铺设围油栏,防止漂浮油污污染饮用水源。同时,派出精干执法人员随着油污漂流方向一路寻找,终于在吴山造船厂发现污染源。

经排查,该油污系一艘靠泊在吴山造船厂检修的货运船舶随意将机舱污水直接排放江面所致,海事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排污行为。经调查取证,该船违法排放机舱污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张荣辉)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