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遭关八百余天 查清后两人各自获赔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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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显示,1996年7月6日,榆林市刘千河乡康家湾米家沟小队14岁的女孩米某某被家人发现吊死在自家窗户上,口鼻出血,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局分局接到报案后展开排查,同年7月9日,榆阳公安分局询问朱招时,朱招供认其伙同女儿王小林实施杀害米某某,并详细供述了作案情形。

1996年7月榆林市榆阳公安分局以朱招、王小林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其收容审查。1997年1月31日,榆阳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朱招、王小林批准逮捕,1997年4月24日,该案由榆阳公安分局移送榆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11日,榆阳区检察院报送榆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榆林市检察院以该案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1998年11月17日,榆林市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米某某之死系朱招、王小林所为,撤销对两人的批准逮捕决定,1998年11月21日,榆阳公安分局将朱招、王小林释放。这个过程中,朱招被羁押865天,王小林被羁押866天。

之后,朱招与王小林向榆阳区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榆林法检均驳回两人国家赔偿申请

榆阳区检察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书称,朱招、王小林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前做过有罪供述,误导侦查方向,致使公安机关依其供述决定对其采取收容审查措施,直至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榆阳区检察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