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早上,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人民会堂举行。会议审议了《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草案)》和《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并将于25日进行表决。
社会文明立法
违规停车进“负面清单”
以后,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厦门都不能随意停放。昨天,《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草案)》提交三审。
此次提交的《规定(草案)》,修改内容涉及重点治理清单、督导员制度、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其中最大的变动是在重点治理清单中,增设“违规停车”及相应法律责任,涉及机动车和各类非机动车。
整体来说,《规定(草案)》亮点纷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外化为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坚持地方特色与域外经验相结合,总结和提升厦门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同时,《规定(草案)》坚持正向激励与反向惩戒相结合,正向从公共环境、社会促进、褒奖善行、鼓励参与等多维度进行推动,反向则利用教育和行政处罚手段进行治理;坚持精准施策与动态调整相结合,专门建立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将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行人乱穿马路、违规停车、乱丢垃圾、占道经营、不文明旅游等不文明行为纳入清单,同时,授权市政府结合不同时期发展变化需要,对这一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住宅区或将设立
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
昨天同时提交三审的还有《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绩效考核机制、文明单位评选和问责机制,保障相关责任条款落实的规定。
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也是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
在源头减量方面,规定了园林垃圾、玻璃制品、集贸市场果皮菜叶、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专项处理措施,实现大分流;在资源化方面,规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回收体系,力求在厦门尽快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机制;在无害化方面,专门针对有害垃圾增设多个条款,如规定住宅区也应当设立有害垃圾固定回收点或专门容器。
针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是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单位等为管理责任人。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及国企提出了特殊要求,包括起示范带头作用、落实主体责任等六项职责。
此外,《办法(草案)》修改二稿还对鼓励促进措施进行梳理补充,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海峡导报记者 香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