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和范某认为金印价格应该远远超过80万元,2人将价格定在2000万元,发现不好卖后,又降至1000万。
当年5月,谢某最后以近770万元的价格与商人李某达成一致,谢某和范某开车到彭山区观音镇将金虎和印章交给了陈某。
法院判决书显示,范某4人组成盗掘团伙期间,范某挖到了本案指控的“虎钮永昌大元帅”金印,后由谢某以至少770万卖给了陈某,谢某、范某每人分了385万元,所盗挖的金册每人至少分得190万。陈某拿到金印后又卖给了成都的李某,李某又转卖给了西北某省的商人刘某。
警方收缴的有字金锭
此前成都商报报道有传言称,这个金老虎印章以近800万元的价格售出后,一转手到成都,价格便涨至上千万,再转手到西北某省一公司董事长鲜玉昆手上时,价格已经超过一个亿。此传言虽未证实,但鲜玉昆在接受警方询问时称,2013年以来和另一名文物商人有2亿多转账交易(另有约3千万现金交易),向该商人买了有40多枚银锭、40多枚西王赏功、9张金册、1枚老虎金印、1棵摇钱树,其中金印和金册是2013年下半年送到山西。目前,公安机关已追回该金印虎钮金印,仍暂存于警方处。
法院判决书中称,谢某、范某盗掘“江口沉银遗址”,盗得金印、金册、银锭等文物并每人获得至少595万元人民币。这些钱,化作了房产,豪车等,范某凭此在彭山买下了一套150多万的别墅,仅装修就花费160多万。
警方收缴的金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范某盗掘市级古文化遗址,盗得珍贵文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基于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盗掘沉银遗址并盗得文物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也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并当庭自愿认罪,加之所盗掘的金印、金册等文物大部分被追回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范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两被告的全部违法所得595万元等。截至目前,彭山区检察院已经受理的“张献忠沉银”系列案件21件56人全部判决。(文中被告人员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