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也可能违纪!党员干部决不能错过的微信指南

国是直通车

点击进入下一页

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微腐败”事情虽小,却不容小觑。2014年9月,时任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表示,中纪委已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等列入反“四风”的查处范围。此外,多地纪委在日常工作中也把微信红包纳入了监管范围。

微信红包的出现也呼吁反腐手段的新升级。有专家表示,虽然电子红包看起来隐蔽性很强,但在技术层面并不难防范,因为“手机号和TD(移动通信标准)都会留下轨迹”。因此,纪检机关可加强与运营商、金融部门协同作战,从数据流中筛查可疑线索,找出异常交易的蛛丝马迹。

如何防范党员干部的“微腐败”行为?竹立家表示,一方面要将出台的相关规定严格贯彻实施,另一方面要依靠互联网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同时,要动员公众舆论及媒体的社会监督,“监督的眼睛多了,行为就更加规范了”。

使用微信也要“好好说话”

如今,随便打开一个人的微信,都会弹出好几个工作群。

领导在群里部署工作,工作人员在群里汇报工作进展……现代社会用微信办公变得越来越稀松平常。在党员干部探索用微信办公的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也对党员干部的在微信上相关行为提出要求并划定界限。

在党政工作微信群的规定上,陕西咸阳较早地做出了示范。2015年,咸阳印发《咸阳市党政机关微信工作群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微信群组类型分哪些、谁担任群主等多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明确要求进群应该实名备注,职务变动可申请退群,群成员发布文字应精炼准确,图片应真实清晰,语音应洪亮清楚。同时,微信工作群信息发布要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

除此之外,近日各地出台一系列新规也要求党员干部在使用微信时要“好好说话”。

比如,浙江近期出台的“十条戒律”,就为党员干部设置了“政治底线”。其中包括“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等,要求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言论和网络谣言,旗帜鲜明讲政治。

此外,天津市委组织部、辽宁省辽阳市、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等也出台了类似规定。

浙江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条戒律”

1、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

3、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4、不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

5、不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6、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7、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8、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9、不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10、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天津 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严禁”

1、严禁部机关党员干部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3、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4、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5、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6、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7、严禁在微信中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8、严禁在微信中转发、谈论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

9、严禁在微信中制造、传播谣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传闲话,以及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传播负能量。

10、严禁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