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梅梅房间内装有针孔摄像头的事,他们并不知情,绝非酒店内部工作人员所为。据他们观察,该摄像头接口处的线头有陈旧性切割痕迹,早已风化,摄像头处于非拍摄状态,并没有发生侵权行为。梅梅却认为她的工作和生活因此受到较大影响,遂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向其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伊宁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梅梅有权要求酒店对其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从法庭调查来看,虽然被发现的摄像头损坏不具备拍摄功能,但是客房内属于私密领域,酒店经营者未发现房间装有针孔摄像头,疏于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已侵犯了梅梅的隐私权,给她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
对此,法院判令某酒店到梅梅所在单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