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终于迎来了国家层面的指导意见!
5月22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了交通部会同多部委联合起草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间为两周。
意见稿意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并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采用电子围栏、负面清单等方式对共享单车进行管理。
对于押金问题,意见稿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但与京沪两地此前出台的指导意见不同,此次交通部的这份征集意见,并未提到投放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功能。
对于意见稿,摩拜单车向观察者网作出回应称,意见稿体现了政府管理部门的开放、包容和鼓励态度,对共享单车行业的健康有序成长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摩拜单车对此表示欢迎和支持;对于意见稿提出的管理要求,摩拜单车已经率先布局,走在行业前面。
观察者网还就此事询问了ofo负责人,截至发稿,暂未得到回应。
交通运输部网站截图
意见稿首先肯定了共享单车的优势,“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分享经济发展。”
同时也指出了目前共享单车行业存在的乱象,“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
对于监管,意见稿称,要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意见稿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意见稿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
对于自行车行驶,意见稿称,将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对于自行车停放,意见稿称,各城市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
对于服务企业,意见稿称,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适时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
意见稿称,还将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对于押金,意见稿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要求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
对于个人信息,意见稿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
(资料图)
近日,上海市、北京市等多地交通委相继出台了针对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
对于共享单车,京沪两市制定的《指导意见》达成了诸多共识:投放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功能;针对热议纷纷的巨额押金问题,要求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
此外,京沪两市的《指导意见》还明确指出,不发展电动自行车。
对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对观察者网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未设置停放地点的区域,只要停放做到“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就可以随意摆放;但是,各地出台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章或法规,与之有一定的冲突之处。
也即,规章要求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停放在停车场或设有停放标志”的区域,但只有将自行车停放在“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才可能被予以处罚,因此,可能出现一个“没有停车标志”但又不属于“明令禁止停车的道路范围内”随意停放的可能。
对此,意见稿提出负面清单的管理方式,是一大创新。
李俊慧还称,此次意见稿明确了多部门在管理共享单车方面的职责,值得肯定。意见稿中规定参与共享单车管理的部门包括: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发展改革、价格、人民银行、工商、质检等部门。
此外,李俊慧还称,虽然,共享单车在一二线城市异常火爆,但是,在三四线城市可能未必有足够大的需求,因此,意见稿特别强调“因地制宜、因城施策”,这对于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是否发展共享单车以及如何发展共享单车,都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