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深圳贪官太太:穿粉色旗袍 抹红艳口红求情(图)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明文规定了办案机关依法搜查的权力,同时,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刑法》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所以,当反贪侦查人员持完备法律手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搜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不管案件证据持有人是何人,都应当及时交出证据,不得隐匿和毁灭。

乙太不断声称“屋子里东西都是我姐的”,其实是害怕被“抄家”,而且是普通百姓观念中的“抄家”,家庭所有物品一律打包、贴上封条,大卡车拉走。在现代法律文明中,大可不必担心被“抄家”,法律规定很明确,搜查只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其实,比“抄家”失去物质财富更需要担心的是家庭中失去了“廉洁”的精神财富,没有了廉洁,再多财富都没法享受,“不义之财”就成为了镣铐。

丙太——她求检察官把她丈夫“抓起来”

丙某作为某单位二把手,临近六十岁,已经在办理退休手续,但最终不仅未能“安全着陆”反而被立案侦查。丙某被刑事拘留后几天,丙太打电话说有些情况要向承办人反映,并约次日九点到检察院面谈。

第二天,老太太穿着粉色丝绸旗袍,抹着红艳艳的口红,发髻盘得一丝不苟,看得出来她是精心打扮过了。丙太没有像其他太太那样哭丧着脸,而是心平气和地坐在我旁边,拉着我的手,开始自我介绍。首先是说她爱美,爱面子,注重公众形象,她丈夫被抓了她觉得没面子;其次是追忆她和她丈夫在大学时是如何勤奋好学,相识相恋,彼此很珍惜;最后是介绍他丈夫对深圳的贡献。

老太絮絮叨叨三小时,一直抓着我的手,偶尔用小手绢轻拭脸上的汗。我看她倾诉欲望很强,一直耐心听她讲到下班,我明白,她说了这么久,就是想要我们把他丈夫“放了”。后来,因为丙某认罪态度非常好,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检察院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大概十天后,丙太又致电说有情况要面对面向检察官反映,见面后,又拉着我的手絮絮叨叨说家里困难,工作繁忙的我忍不住打断她问明来意。她居然说“你们把他抓了又放了,听说他也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了,以后就没养老金了。不如把他抓回看守所,他现在这样在家耗着,我还得一天管他三顿饭,家庭支出太大。”我能说些什么?我当然明白丙太的深意不是想丙某重回看守所,而是想要说情试试能不能不追究丙某的刑事责任,虽然她的表现、表述与一般人不同,使我着实懵了一下。

丙太是精明人,丙某被立案调查她能立刻感知没“面子”,这是精神损失;也能算清丙某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丙某就没了收入,工作了四十年,人生最后的二十年却毫无生活保障,这是物质损失。但是,丙太也是糊涂人,如果一定要以物质收入来计算家庭得失,她和丙某以及贪官们一开始就没算清这其中的账目。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受贿所得,是要退赃的。而且对犯贪污罪、受贿罪的,还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公务员法》等法规也明确,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开除公职,取消原工资待遇。哪怕是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原退休费待遇也会被取消。

这算起来,就是三笔账,一是贪的没了;二是要缴罚金;三是工资和退休待遇没了,这样的损失是不是很大?所以,公务员莫贪莫拿,代价除了看丙太看得见的“面子”,还有她算不清的“一生保障”。

丁太——她“生死遗言”唤重生欲望

丁某被立案侦查时,丁太已经是癌症晚期患者,所以我并没有见过丁太本人,但是我见过她让我转交给丈夫的书信,娟秀字体透露着顽强的意志,字里行间都饱含强烈的生命力,她平静劝说丁某面对错误、接受惩罚、重新开始。

丁某桃李满天下,夫妇设定的未来是携手学术研究、为科学贡献终生。虽然丁太到最后都不知道丁某收受巨额贿赂的原因是想偷偷实现她最后的愿望——“为弟弟在深圳买一套房”,但她接受了丁某受贿的事实,并认为认罪伏法应是高级知识分子应有的情操。她来来往往的书信,大意都是“你我目前的困难,我们共同面对,从今以后,正视自己,接受自己,我们都会重获新生”。

有一封我记忆特别深刻,“以前我觉得化疗很疼,现在我觉得化疗不疼了,因为有了重生的动力,我鼓一股劲积极治疗,会站着等你回来,期待与你复活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