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失独老人或可领特别扶助金

海峡都市报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对“失独”老人的救助及老年人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热点问题做了一系列的规定。草案将提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向80岁以上老人发高龄津贴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予以调整。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收住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

草案还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和因灾因病、流浪乞讨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生活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者特困供养人员中的老年人,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老年人津贴方面,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建立老年人津贴制度,向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并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扩大范围,提高发放标准。

拟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

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421.2万人,占总人口比例的11.42%,如何养老成为老年人关注的焦点。此次草案对社会力量如何兴办养老服务做了详细的规定。

草案规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和培训养老服务人员等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生产、经营老年人需求的家具、康复辅助产品等,开发养老服务项目。

此外,拟建立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社会化组织以及服务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权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草案还新增加了部分条款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利,其中,鼓励政府或者单位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则是首次提出,在国内也较少提及。例如草案第二十一条提出,鼓励用人单位依照规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提倡个人参加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对保费给予适当补贴,支持老年人个人家庭成员自愿投保。(记者 刘世泉 )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