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案宣判:死刑缓期执行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1日电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朱明国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简历

朱明国,男,黎族,1957年5月生,海南五指山人,197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培训班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副总警监。现任中共中央候补委员,省政协主席。

1974—1975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毛招小学教师;1975—1975年,广东省保亭县保城公社路线教育工作队队员;1975—1976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保国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1976—1978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常委兼保国大队党支部书记、革委会主任;1978—1980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常委兼团委书记;1980—1980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副书记;1980—1982年,广东省保亭县畅好公社党委书记;1982—1984年,中山大学法律系干部专修科学习;1984—1984年,广东省保亭县委常委;1984—1985年,广东省海南自治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兼州直机关党委书记;1985—1988年,中央党校培训部三年制培训班学习;1988—1993年,海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1993—1994年,海南省文昌县委书记(副厅局级);1994—1995年,海南省文昌县委书记、县长(1995.02明确为正厅局级);1995—1998年,海南省文昌市委书记、市长(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8—2001年,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2001—2002年,重庆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2002—2006年,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2006—2010年,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2010—2011年,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2011—2012年,省委副书记,省社工委主任;2012—2013年,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社工委主任;2013年1月,省政协主席,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省社工委主任。2013年11月,不再担任广东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

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十八大代表。(简历据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