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春公路分局产权所在与县交通执法大队开展日常联合巡查中发现,在省道203线溪逸桥桥下空间及上下游区域有一支施工队伍正在施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严重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着手开展调查工作。
经调查,系当地政府为改善附近群众休闲娱乐条件,拟在溪岸设置一条景观木栈道,现处于基础开挖阶段。由于设计方未充分考虑公路桥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将木栈道一端设计于溪逸桥下方。执法人员与当地政府分管领导取得联系,耐心向其解释公路桥梁管理法律法规及违法施工的危害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对该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改进,真正把便民为民的好事办好。
对于这一违法行为,永春分局已依法函告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也将进一步予以跟进。
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修建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搭建设施。
便民利民也要注意保护桥梁安全,才能把好事办好,办实。
文图:潘晖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