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认为媒体享有客观评论权利
法院今天就张靓颖诉《北京青年》杂志社名誉权纠纷一案,继续开庭进行审理。庭上,被告代理人答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作为公开的媒体,享有客观评价社会公众言论的权利,涉案文章是被告对公众意见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评论,没有侮辱性言辞,被告陈述的内容都是社会真实存在的内容,没有捏造和诽谤,被告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侵害的行为。
“涉案文章是评论性文章,根源是别人在贬损张靓颖,我方只是评论性的善意的提醒,我们可以看到涉案文章发布的同时,网络上对该类文章依旧在发布,10年来大家都在讲,现在原告母亲也在讲,2015年我方发布并没有对张靓颖造成严重影响。原告起诉状中陈述我方公然侮辱诽谤,但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公然侮辱诽谤。”被告代理人称。据了解,法院就本案已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工作,对于双方是否有调解意愿,双方表示庭后协商。该案未当庭宣判。
杂志社方辩称没有侵权
因指某杂志刊文《我们为什么要嫌弃张靓颖》,并在该文中称自己是“小三”、“土”,知名歌手张靓颖将该杂志诉至法院,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百万元。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杂志社方面辩称其刊文没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