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靓颖表示,《北京青年周刊》系知名媒体,上述文章发表后,产生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被网络媒体广泛转载。上述报道采取虚构、捏造事实的方式,公然侮辱、诽谤其人格及公众形象,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犯其名誉。张靓颖认为,张纳侵犯其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青年报社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要求张纳、北京青年报社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维权费用7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传唤北京青年报社,该报社就被告主体身份提出异议,称《北京青年周刊》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青年》杂志社出版,该报社并非本案适格被告。2015年10月,朝阳法院依法追加《北京青年》杂志社为共同被告。
此后,法院审理查明:北京青年报社并非刊登涉案文章的《北京青年周刊》的主办单位,《北京青年》杂志社作为《北京青年周刊》的主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责任;张某系《北京青年》杂志社工作人员,其刊登涉案文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张某亦非本案适格被告。故驳回原告张靓颖对张某及北京青年报社的起诉,裁定《北京青年》杂志社为该案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