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8月27日讯(记者 吴宏雄 通讯员 陈昌和) 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省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安排公共财政预算资金,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为农村公路购买农村公路财产综合险,以有效提升农村公路防灾抢修能力。据了解,我省早在2010年起就创造性地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试点工作,全省性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全面推行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省份。
意见指出,由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保险公司,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明确保险责任范围、赔付标准、理赔程序、争议处理方式等。全省农村公路灾毁保险执行统一的费率标准,具体以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招标结果为准,保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摊。从2016年起,对全额由财政出资或设区市公路局出资投保的县(市、区)给予省级支持,其中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支持,省级分担90%保费;对中等发展水平县、经济发达县,省级分别分担50%、30%保费。
意见强调,各市、县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群养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费按分担比例足额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不得挤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购买农村公路灾毁保险要坚持实事求是和自愿原则,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年报数据库内的县道、乡道、村道均可投保,其中群养公路由县交通局统一投保,专养公路由市公路局负责投保。
据介绍,由于省级给予较大支持力度,预计今年将有超过7万公里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成为农村公路财产综合险标的,占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的八成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