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分别撤销新乡中院、河南省高院关于这起案件管辖异议的裁定书,撤销新乡中院关于这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案件由新乡中院移送河南省高院审理。河南省高院于2012年8月受理此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纪检干部帮打点
这起案件的最后一次行贿,是由时任河南高院纪检监察局副局长的李某亲自出面,行贿对象是河南高院负责这起案件的三名合议庭成员中的两人,包括担任审判长的张某和审判员司某。据李某供述,“2013年春节前,王顺喜给了我几张购物卡。于是我给张某、司某每人送了2张面值2000元的购物卡。”
2015年3月,王顺喜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对其进行起诉,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据记者了解,收受贿赂的几名法官也受到了不同的处理。其中,李某因涉嫌受贿罪,被移送检察机关立案。王某丙、魏某、李某三人已被另案处理。王顺喜被逮捕半年之后,他曾行贿的新乡中院三名合议庭法官,一人被免去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两人被免去副庭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