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法规提请审议 福建立法为旅游民宿“正名”

福州日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昨日召开。会议听取了《福建省旅游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及《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修正案(草案)》《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这些提请二审或三审的法规案都有不少亮点,如在全国率先立法明确旅游民宿法律地位就是一大创新。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特别是乡村游的兴起,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文化元素的民宿回应了旅游者的普遍需求。然而,目前民宿法律地位不明确,在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缺乏可执行的具体标准。为此,省旅游条例三审稿增加了相关规定。

三审稿规定,在乡村和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赁他人住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开办民宿,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民宿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安全有序、体现特色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民宿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宿发展中的问题,引导、支持和推进民宿业发展。民宿的建筑、设施设备和经营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和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黄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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