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数四是“上手段”。
巡视组在天津收到大量举报材料,都指向长期担任天津市公安局长的武长顺。他不仅借中央领导名义威胁巡视组,还用手中握有的公安的特殊侦查手段,干扰巡视。
为防止手机、会议被监听,巡视组在开会过程中故意打开收音机、制造干扰。为了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巡视组还嘱咐举报人更换手机卡。到巡视组接受约谈时,举报人甚至一路更换三次车牌。
其实,除了问题官员用职权给巡视组“制造麻烦”,一些躲在暗处的威胁行径与黑恶势力无异。
中纪委原常委祁培文在某省巡视时,收到恐吓信,“这个地方没有你做的事儿,玩一玩回去吧,你要是不回去,没有好下场”。
祁培文说,中纪委在案件调查中遇到很多难以想象的困难,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安全问题的确需要考虑”。
招数五是“设障碍”。
中央巡视组进驻河南后,驻地郑州市黄河迎宾馆门口,围满了来自河南各地的公务员,大约百人,轮流在宾馆门口蹲守,目的是为拦截本辖区内想向巡视组反映情况的人。
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副厅级以上官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而这些人的行为说明,有更大的官在害怕什么。
最终,巡视组发现了驻马店原市委书记刘国庆、开封原市委书记刘长春等人的违纪违法线索。
还有些人则使一些“天真可笑”的招数。王维绪是黑龙江省委第五专项巡视组组长,他所在的巡视组巡视了十多个单位,也没少吃“苦头”:有的入驻单位为了刁难巡视组,就在饭菜上动手脚,“不是特别咸就是特别辣,让你吃不下去。”
有的单位会在办公环境方面设障碍,“不是电锯响,就是刷油漆,让你待不下去”。
性质很明确:对抗审查系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据统计,中纪委2015年的通报情况中,“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对抗组织审查”的表述一共43例,上半年仅有5例,下半年为38起。
2016年,这一表述开始密集出现,仅上半年就达54例,超过去年总和。这些被通报的落马官员中,省部级的“大老虎”的数量“可观”,2015年中有14人,今年上半年有12人,占比在两三成。
妄想通过这些手段让巡视组鸣金收兵,无疑是痴心妄想,这无异于自我暴露——若是心中没鬼,还怕查吗?那么,究竟什么是“对抗组织审查”?
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对党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党员的基本义务。有的党员干部在被组织调查后,通过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组织相关涉案人外逃、打探案情等方式,企图逃避组织调查。根据新《条例》,这类行为应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今年6月,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解读如何认定、处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文章举了某市市委书记肖某的例子。肖某,中共党员,A省C市市委书记。2016年1月,肖某在其收受他人房产的行为被组织调查后,为掩盖其严重违纪问题,与其家属商量,将该房产抓紧出售,多次向有关私营企业主(曾向肖某行贿)打探组织是否找他们谈话核实,并与相关人员串供,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将部分赃物转移至亲友处藏匿。同年4月,肖某被组织立案审查。肖某的行为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已违反政治纪律,应追究其纪律责任。
而老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则规定: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可见,这里存在一个新旧条例的演变过程,旧条例并未将之规定为独立的违纪行为。那么,具体案件中,是按新条例认定,还是旧条例?
对此,如果被审查人的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前,可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认定;如果其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发生或延续至2016年1月1日后,对该行为应单独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当然,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不一定非要发生在审查开始之后。比如,某官员在收受他人钱款后,为防备日后可能被组织查处,与送钱人签订了虚假的借款协议,这种行为也属于对抗组织审查。
不过,党员正常行使申辩、申诉权利,并非对抗审查。比如,被审查人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对违纪事实、行为性质等提出的合理辩解,不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应该认真听取;如果由于存在思想顾虑或畏惧心理,谈话初期避重就轻、拒不交代,但经思想教育后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问题的,也不宜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