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退缴千万元贿款
此案5月19日开庭时,庞建贞当庭认罪悔罪,其辩护人从自首、从犯、退赃三方面为其做了罪轻辩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庞建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佟根柱的特定关系人,明知佟根柱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仍伙同佟根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为,市纪委在对佟根柱的调查中已掌握了庞建贞伙同佟根柱的受贿问题,后以电话通知的形式启动对庞的组织调查。庞建贞在调查初期虽未回避其与佟根柱之间的情人关系,但未及时、主动交代伙同佟根柱受贿的事实,后经组织批评教育才如实交代,故不符合自首。
在共同犯罪中,庞建贞虽有参与行为,但与佟根柱相比,庞主要起帮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符合从犯认定标准。且案发后,庞建贞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其占有的上千万元受贿款,且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庞建贞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案发后退缴的1100万中,1000万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100万折抵所判罚金,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
行贿者送钱拉杆箱装500万
行贿者史某证言称,其在送了佟根柱一个装有50万人民币的水果箱子后,其顺利取得北七家镇歇甲庄村的开发项目,为运作这个项目,史某曾和庞建贞成立一家注册资金1000万的公司,庞建贞名义上占股40%,实际并未出过钱。在调离昌平区后,佟根柱曾向史某提出,希望其与庞的合作善始善终,别让庞吃亏。
后史某分别将500万支票和装有500万现金的红色大号拉杆箱交给了庞建贞。此后,庞建贞提出,佟根柱想以每平米3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当时市价1.1万元的房子,权衡后,史某照办。
就高尔夫球卡史某称,庞建贞提出给佟根柱办卡,后其以工程款名义从公司取出39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