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年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 推进价格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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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三)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根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管网输配价格。根据国家部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单独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基本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在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之前,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逐步减少交叉补贴;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基准电煤价格、基准上网电价及其基准波动幅度。2016年,通过管道供气的城市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根据国家天然气西气东输入闽情况,合理制定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市燃气配气价格。力争2017年底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进程,配合做好放开成品油价格相关工作。

(四)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坚持调放结合,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定价。2016年起,逐步放开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标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2017年底前,初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同步强化价格、医保、医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推进价格、医疗、医保、招标信息联网与数据共享。建立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评估制度,2016年至2018年,每年开展一次全省监测评估,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到2020年基本理顺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梯次价格体系。

(五)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2016年起,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实行与重点学科、教学资源、教学质量、教学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相适应的公办高等学校收费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暂时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逐步向市场化推进。

(六)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根据国家铁路运价改革进程,落实福建省铁路运价工作。按照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利于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原则,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客运汽车场站收费管理。根据市场竞争和行业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合理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价格,适时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七)加强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和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完善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积极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建立和完善大中型公共体育场馆对外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补助政策,并加大扶持力度。规范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服务价格行为,促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式改革。加快推进《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改立法进程,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强化收费公示监督。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定期编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涉企收费清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收费优惠政策坚决执行。鼓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本级及以下收入部分先行探索免征或部分免征收费改革。

(九)创新政府与社会合作项目的价格管理模式。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已具备竞争条件的,尽快放开价格管理;仍需要实行价格管理的,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

(十)加强闽台价格管理交流。积极借鉴台湾地区价格管理经验,推动闽台交流合作进一步发展。对闽台合作涉及的医疗、教育、养老,以及金融、环保、交通、能源、农业、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区别不同性质,给予价格方面的政策支持。

三、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价格政策

(十一)推行节约用水价格政策。2016年,所有市县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并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结合各地建设规划,实行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鼓励性价格政策,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促进再生水利用。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17年底前,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单位实行高额累进加价政策。

(十二)落实环保电价政策。实施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推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超低排放的给予价格支持,促进节能减排和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办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三)健全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价格体系。结合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制度改革进程,健全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价格管理,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节能治污减排。

(十四)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严格执行涉及水土保持、矿山、森林植被、海洋倾倒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落实水资源费政策,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

[责任编辑:卢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