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挂科请替考 漳州三名大学生陷替考门被取保候审

海峡都市报

漳州在校大学生吴某因为担心挂科,找人替考而被抓了,代他考试的郭某也落网,而且还牵扯出另一起替考案。最终,3名大学生由于陷入替考门被取保候审。

3月27日,是漳州某大学的学生吴某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日子,可他并没有把握。考试能否通过,直接关系到能否毕业,3月26日,吴某找算找人替他考试。

当晚他在网上一兼职QQ群里发布急招计算机替考男的信息。不久,吴某就接到电话,双方互加了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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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者为郭某,也是漳州市区某大学的在读生,双方谈好报酬为100元,并约好第二天见面的时间地点。吴某将他的身份证、学生证和准考证一并交给郭某,同时向他微信转账100元。

3月27日下午,郭某进入考场,就在考前核对考生身份时,监考老师发现身份证、准考证上的考生样貌与郭某不像。追问之下,郭某才承认他是替考的。

学校老师随后报警,并通知请人替考的考生吴某到场。芗城县前派出所民警接案后,赶到学校将郭某、吴某带回派出所。

经审讯,吴某交代了请人代替考试的经过,郭某也如实交代两起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另一起是在3月11日,郭某代替大学生李某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那一次他没被发现,赚到90元。随后,民警将李某捉拿归案。

目前,郭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吴某、李某因涉嫌让他人代替考试罪均被取保候审,三人追悔莫及。该案也成为芗城首例涉嫌代替考试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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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增代替考试罪

芗城警方介绍,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新罪名20个,就包括了代替考试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款所规定为替考行为,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吴文都律师表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而言,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

(记者 陈青松 通讯员 郑乐和)

[责任编辑:黄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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