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推电梯维保单位黑名单制度 12种情形会有信用污点

福州日报

因维保单位原因被群众投诉举报,一个年度内达5次及以上,将被纳入监管部门不良信用记录;所维保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被列入“黑名单”……记者昨日从省质监局获悉,《福建省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于近日印发,明确通过加强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制度建设、建立维保质量安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举措强化电梯维保单位遵法守信,提高电梯维保质量,保障电梯运行安全。

一年内被投诉5次

将有不良信用记录

《方案》明确,我省将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不良信用记录制度。电梯维保单位有违反承诺或者下列12种情形之一的,纳入各级监管部门不良信用记录。

这些情形包括:所维保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未采取立即停止电梯运行等有效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使用单位的;未按规定的维保频次、项目(内容)及达到的要求维保电梯的,未建立维保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未针对所维保电梯种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市区及县城30分钟内到达,其他地区1小时内到达)抵达电梯困人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和故障排除的;发现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部署的有关电梯安全大排查等专项整治工作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或未按时如实上报有关检查情况记录、报表的。

此外,发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向设区市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备案的;因维保原因造成电梯年度定期检验一次合格率低于70%的;由于维保单位原因被群众投诉举报,一个年度内达5次及以上的;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的或检验机构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的,因维保单位自身原因,而逾期未改正的;依靠降低维护保养质量,降价恶意竞争的;年度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有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由于维保单位原因,一年内发生伤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也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方案》指出,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由于维保单位原因,一年内发生电梯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电梯安全责任事故,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管理的期限,为纳入之日起1年。

瞒报谎报事故纳入“黑名单”

我省还建立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黑名单”制度。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各级监管部门“黑名单”管理: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所维保电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活动的,或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或将承接的维保业务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经监管部门认定维保质量、行为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如拆除安全保护装置或人为短接安全控制装置、安全回路等行为,以及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

《方案》称,对责任事故的“黑名单”记录也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则上,一年内发生电梯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内发生电梯较大以上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内或一个年度累计发生死亡2人责任事故的,纳入设区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黑名单”。事故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按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层级确定等级。

《方案》指出,我省还将建立电梯维保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按照记分和等级评定结果对电梯维保单位实施分类监管;电梯维保质量安全诚信也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维保单位,经自查自纠整改后复查合格的,且在“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可申请由原登记纳入的监管部门在管理期限届满后予以删除。

《方案》还明确,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予以保护。(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责任编辑:黄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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