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昨日,记者从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台获悉,2015年1月1日至今,12315投诉台共受理消费投诉1359件。其中,商品类投诉790件,服务类投诉569件。
据了解,服务类投诉以通信服务类为主,共有331件,占服务类总量的58.17%。通信服务类主要涉及宽带电话维修、话费流量使用、格式合同等。商品类投诉以家用电子电器类和日用百货为主,分别为174件和188件,占商品类总量的22.02%和23.79%。
“商品类投诉所占比重相对较大,说明市民对商品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明显提高。”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说。
2015年2月6日,消费者王先生拨打12315进行投诉,称他于2013年11月在某商家订购了一套家具,但超过购销合同注明的供货时间后仍未供货,且商家无法提供确切的供货时间,他希望部门能出面调解,让商家及时交货。
接到投诉后,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头市监所组织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并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证明王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王先生于2013年11月在商家处订购了一套檀木家具,并与商家签订合同,合同上写明于2014年6月30日前交货。至2014年6月30日,商家未按时交货,王先生多次与商家联系,商家表示檀木材料供不应求,暂时无法提供确切的供货时间。最后,经过调解,商家承认没有履行好合同,但商家一直在催促工厂尽早制作家具,工厂已准备好制作家具的材料。商家表示家具一定于2015年9月1日前交付,同时为弥补王先生的损失,提供同等价值的其他家具给王先生暂时使用。王先生表示接受。
提醒:消费者订购了该商家的家具,并签订合同注明交货时间,而商家未及时交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因此王先生有权要求商家及时交货。
托运物品途中丢失
2014年3月3日,消费者黄女士拨打12315投诉,称其通过物流公司从南安寄物品到海南三亚,当时购买了1000元的保价,途中物品丢失,要求物流公司赔偿1000元,物流公司拖延处理,希望得到调解。
接到投诉后,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林市监所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物流公司答应赔偿消费者1000元,但须按程序报广州公司总部批准后才能交付,消费者表示接受。
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规定,黄女士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物流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运送到地,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房屋认购书与承诺不符
2015年5月4日,消费者黄先生称,其兄弟两人于5月1日在华景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处各订购一套房(共两套),分别支付预约金1万元,当时房子每平方米单价4868元,他们与售楼人员协商约定每平方米价格4435.48元,另外每套再赠送15平方米,且商家提供了一张书面价格书。但签认购书时,书面上显示的价格却是4868元,他们未注意便签下了,后来发现便向商家询问,对方称将来还要再签合同,认购书上的价格并不是最终定价。但消费者对此仍不放心,要求退回预约金,请求调解。
接到投诉后,霞美市监所执法人员前往了解情况,发现黄先生所说情况属实。最后,该售楼处工作人员承诺最终购房合同的售价将与消费者约定的相同。调解人员致电消费者说明有关情况,消费者表示同意与售楼处自行协商解决。
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已签订有关合同,应按约定办理相关业务。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需谨慎核对与商家的约定,做到有据可依。
(来源:南安商报 记者陈晓萍 通讯员陈海洪 张晓英 陈玉程)
延伸阅读
这些消费陷阱请擦亮眼睛绕着走
我们每天都会面对各式各样的消费诱惑,稍不留心就跳进商家的消费陷阱,花了冤枉钱不说,还得受一肚子气。那么,在平时的生活中,哪些消费存在着消费陷阱呢?在“3·15”之际,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了八个消费陷阱,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绕开商家的消费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