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消委会公布2015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涉保险教育等

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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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学费容易退费却艰难省消委会:教育类消费要提高警惕

网校、培训班等机构的学费不菲,随之而来产生了“交费容易退费难”的问题。昨日,省消委会发布教育类消费投诉典型案例,并对消费者做出相关提醒。

案例一:福州金桥学校退学退款拖欠一年多

2014年8月31日,福州消费者林先生之子前往福州金桥学校报名就读该校高中部,并缴交学杂费共计24800元。后由于个人原因不想在该校就读,遂于次日向该校提出退学退款,双方达成协议,福州金桥学校同意将违约金1680元扣除后,将剩余费用23120元退还消费者。但随后金桥学校一直以种种理由拖欠退款。

至2015年1月12日,福州金桥学校向消费者递交了一份加盖“福州金桥学校”公章的承诺书,承诺分两期分别于2015年3月5日,及7月28日前归还消费者学杂费。林先生在当年7月份前消费者未收到任何退款,故向福建省消委会投诉。

省消委会接诉后向闽侯县教育局去函了解情况,闽侯县教育局回函称“学校经费比较紧张,学校董事长再次表态10月份安排处理,如果再拖延未处理,建议家长通过司法渠道予以解决”。消费者至今仍未拿到退款。

案例二:福州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称“可转让不退费”拒退款

赵小姐于2015年7月报名福州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络考研培训班,并预付了25000元学费。在学习过程中,赵小姐认为课程并不像宣传的那样会按照学生个人的情况做个性化安排,提出了退出课程的要求。可赵小姐通过微信向该公司的联系人王光乐多次沟通无果,王光乐提出赵小姐需电邮一份听课申请至指定邮箱。赵小姐按要求发送邮件后,进而发现所谓的“福州文都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北

京文都教育集团其实没有任何关系,其网站和办学资料却使用了北京文都教育集团的商标,同时赵小姐认为这个“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考研培训资格。赵小姐找到了福建省消委会,要求学校退费。

就办学资格问题,福建省消委会联系福州市教育局民教办。民教办认为该公司如果组织办学行为,应视为“超范围经营”。仓山区教育局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办学和教育咨询、辅导等行为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在给福建省消委会的回函中,“福州文都”以“为该消费者开具收据已写明可转让不退费。该消费者在收到我处收款收据后若无异议,即为默认”为由拒绝退款。至案例发布之日,消费者仍未拿到退款。

省消委会:权责应以合同规定为准

对于上述案例,福建消委会认为,消费者选择学校时,应先认真了解该校办学历史、是否有办学资质、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和师资力量。对于一次性缴交大量学费的网校、培训班要提高警惕,最好能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了解一下学校或办学企业的资质,或和已在该校上课的学生先沟通了解其教学质量。

在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注意授课方式是群授还是一对一、是网络授课还是课堂授课、具体的单课时时长、学期时长分别有多长时间;“包过”类培训的要注意明确“过”的标准、以及重修、补课的费用。对终止学习、退还学费的条件要更加注意。

案例中,校方认为“为该消费者开具收据已写明可转让不退费。该消费者在收到我处收款收据后若无异议,即为默认”,但消费者提供的合同中对退费的规定是这样的:消费者“由于个人自身原因提出终止培训的,本协议解除,甲方(即福州文都,消委会按)扣除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及违约金”。本案例中,校方所谓收据上的内容,缺乏一份合同应具有的要素和条款,和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时候,应当以合同上的规定为准。(记者夏菁)

[责任编辑:黄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