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飞说,香港社会还有一些观点,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就是看到有人要借普选问题闹事,为了不激化矛盾,寻求妥协。在小问题上妥协是一种出路,但在重大问题上,必须讲是非、讲原则,才能解决问题。因此,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中央的立场是坚定而明确的,就是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他强调,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提名委员会是唯一的提名机制,属于机构提名,必须体现集体意志,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意义何在?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有关决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规定组成。目前,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界,以及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四大界别组成,每一界别300人。
李飞表示,基本法把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权赋予提名委员会,目的是降低政治对抗、宪制危机和民粹主义等三方面普选风险。提名委员会是超党派的,有利于提出各方面都能接受的行政长官候选人,降低政治对抗的风险。它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可以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进行比较全面的考虑,从而降低经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人选不获中央政府任命而导致宪制危机的风险。
此外,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按照均衡参与原则组成,社会各阶层、各界别在提名候选人时有比较均等的发言权,有利于平衡各种诉求,降低普选导致民粹主义的风险。
参加座谈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香港新界社团联会理事长陈勇说,世界各国选举的规则有很大差异,没有统一标准。以美英为例,美国总统选举使用选举人团制而非选民直接选举;英国首相亦非普选产生,而是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
“普选不存在所谓的国际标准,只有基本法的标准;不存在所谓真假普选,只有好的普选,每个香港选民拿到一人一票的普选就是好的普选。”陈勇说。
香港影业协会理事长、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洪祖星说,世界上没有哪个机构订立所有国家和地区都要遵守的选举标准。即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它关于选举的规定也是一般性原则,要由各国由法律规定,通过立法实现,必须符合实际情况特别是政治力量的对比。香港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权力来自中央授权,更没有权力照搬外国的选举办法。
本报香港特约记者叶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