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到德化、南安等地小食品店,老板被判刑10个月罚8000元
东南早报讯 (记者黄墩良)家庭作坊老板高某生产的牛肉制品,牛肉和猪肉各占一半,还加入硼砂。近日,安溪县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高某今年40岁,以生产、销售肉制品为生。去年6月,有人举报他生产的牛肉制品中加入了硼砂。安溪警方于6月13日将他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了3.4公斤硼砂和销售清单。
经法院查明,去年2月至5月27日间,高某在安溪县城厢镇家中从事肉制品制售,其中有“牙签牛肉”和“牛肉片”。为降低成本,他将猪肉和牛肉各半掺杂在一起,并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物质硼砂以改善口感。这些牛肉制品被卖到德化、南安等地的小食品店,收入14380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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硼砂能起防腐、增加弹性和膨胀等作用。硼砂进入体内后经过胃酸作用转变为硼酸,妨害消化道中酶的作用,引起食欲减退、消化不良、抑制营养素吸收,促进脂肪分解,使体重减轻,其急性中毒症状为呕吐、腹泻、红斑、循环系统障碍、休克、昏迷等。硼砂的成人中毒剂量为1-3克,成人致死量为15克,婴儿致死量为2-3克。
我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硼砂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