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区发布消费警示 七类网购商品不适用七日退货

泉州晚报

日前,台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七类网购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本月15日正式施行,该《办法》指出,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包括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时,还列举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同时,办法提出,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谁来承担? 《办法》也做了明确的说明: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另外,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记者郭慧杰 陈桂生 通讯员陈银江)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