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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打工人”,安稳熟悉的工作环境是每个人都希望的。然而,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等实际情况,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这是正当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劳动者有义务配合;可对于“打工人”,调整岗位、工作地点或改变原有工作内容、工作模式,甚至改变工资待遇,可能会带来工作生活的诸多不便。因此在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并不罕见。
那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应该符合什么条件呢?对于“打工人”而言,面对公司的单方面调岗,又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来看看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案例。
民事判决书
部门合并,员工拒绝调岗被解雇
薛某于2007年10月12日入职江苏某公司,2017年7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薛某的基本工资为16559元。合同约定薛某从事生产管理岗位工作,并约定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将薛某调整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岗位上,薛某无正当理由应该服从;如果公司的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薛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2018年11月1日前,薛某在公司担任物料管理课代经理职务,从事物料课管理工作。
2018年11月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总经理通过邮件向全体员工通知物料管理课与售后服务部管理部门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