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资料图)
吴某是湖北省宜昌市人,在该市某某区的城中村里,有一套三层的楼房,建造于1990年左右。2004年以后,吴某为了将更多的房屋进行出租,便又加盖了一层。
2018年,区政府发布了公告,决定对辖区内的部分棚户区进行改造,吴某的房屋因此被纳入征收范围,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由区住建局负责。随后,住建局对吴某的三层楼房进行了测量,确定了房屋合法面积。
之后,住建局工作人员来和吴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比较低,吴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10月,住建局向吴某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吴某未经批准,擅自加盖房屋,属于违法建设。现责令其自行拆除房屋的第三层,逾期不拆除的,住建局将依法实施强拆。
吴某收到通知后,没有理会。一周后,住建局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吴某房屋的顶层。但在拆除的过程中,严重损坏了房屋的墙体,导致房屋的一层也无法居住。不得已,吴某从自己的房屋中搬离,在外租房居住。
直到2021年3月,住建局突然又向吴某送达了《危房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吴某的房屋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如不及时拆除,不仅危及自身安全,而且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现责令吴某立即搬离并整体拆除。逾期如不拆除,住建局将依法拆除。
吴某收到通知的当天,住建局打电话告诉吴某,尽快签署协议。但双方还是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没过多久,住建局就强制拆除了吴某房屋的一、二层。吴某不服,委托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
开庭后,镇政府拿出了危房鉴定报告,辩称是村委会出于对村民安全的考虑,委托了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鉴定。并在得知房屋危险等级非常高之后,向住建局进行了报告,要求拆除危险房屋。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住建局以危房为由,实施了强制拆除,并提供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据此可知,申请房屋鉴定的,只能是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村委会无权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据此,镇政府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因主体不合法,报告本身也不具有合法性,住建局依据该报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也不具有合法性。
另外,吴某的房屋已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吴某作为被拆迁人尚未和住建局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住建局就下发紧急避险决定书,存在着配合拆迁的目的,不具有行政行为目的的正当性。
三、法院判决
确认住建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