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送餐途中腿摔骨折,外卖骑手对平台加盟商要求先签“和解协议”做法很不理解
(资料图片)
为何要放弃追责才能拿理赔?
事发摔伤现场
小吴的右腿最终装了钢板,打入5枚钢钉
中联公司向小吴称:文件签了就能打款了
外卖骑手小吴近日向“新民帮侬忙”求助,他在送餐过程中严重摔伤,膝盖骨折,保险理赔虽然顺利,但平台加盟商却“追加”要他签一份“和解协议”,承诺放弃追责,才能拿到理赔款。由于小吴对这样“显失公平”的做法提出质疑,所以至今都没有拿到应得的理赔款。
右腿严重骨折安钢板打钢钉
小吴告诉记者,自己原是沪上一家医药公司的员工,从事临床研究。离职后,决定暂时做一名“过渡骑手”,再寻找就业机会。2022年,他受雇于河南省中联即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外卖、同城物流等多元化配送的服务企业。签约后,他被分配在上海陈行站点(系平台加盟站点)。
2022年11月30日晚上7点50分许,天下小雨,视线不佳。“当时我骑行在陈行公路,因为马上要右拐进一条小路,所以过于贴近右侧的人行道,导致不小心擦撞到了分隔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上街沿,当场摔倒。”小吴说,他摔得不巧,右腿遭撞击,又被电瓶车压到,导致骨折。
当天晚上,小吴入住周浦医院,12月2日手术,12月16日出院。记者看到,小吴的出院小结中写道,他入院时“右膝外侧半月板后角少许损伤、撕裂”“右侧胫骨平台及腓骨上段骨折伴骨髓水肿”“右膝前交叉韧带及内外侧副韧带损伤”。通俗地说,就是小吴右腿膝盖骨折。“最终装了一块钢板,打了5枚钢钉。”小吴说。
目前,小吴在家中休养,靠拐杖才能下地。
账号已被注销质疑协议条款
小吴讲,事发后,公司对自己不管不问,“没来过一个慰问电话,没上门看望过一次”。手术后第5天,小吴的骑手App账号被强制注销。“有一份一次性伤残待遇申请,本来我可以通过App提交,但账号被注销,公司就派人上门,找我签字。这唯一的一次‘上门’,是来找我签字的。当时还让医院护工阿姨做‘二传手’,把文件拿进病房给我签的。”
小吴得知,外卖骑手都是买保险的。出院后,他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后,提供了相关的所有材料,被告知可获赔医疗费方面7360元的赔付。
但让小吴怎么都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7360元理赔金额完成了审核,等待付款,却“卡”在了中联公司。
加盟站点负责人通知小吴,要拿到这笔保险理赔款,必须与中联公司签订一份协议。
记者看到,在这份“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中,甲方是小吴,乙方是河南省中联即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协议中有这样的表述:“除本协议约定的以外,就本次事故(包括其后续后果),甲方(包括受雇人员的亲属、利害关系人)不再向对方(乙方和关联方及合作伙伴)要求其他任何赔偿、补偿、费用或追究其他责任,不得再提起诉讼或索赔。如违反本条约定的,视为甲方向乙方提出撤销本协议,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赔偿款项。”此外还规定:“除本协议约定的以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要求其他任何赔偿、补偿、费用。”“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视为违约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约定的总赔偿款的20%。”
小吴对这样的不合理条款无法接受:“保险理赔是我应享的,至于后续是否追责,是我可选的自由,两者是两码事,公司的做法是胁迫。”
这导致持续至今的僵局:小吴不肯签和解协议;保险公司人员等待付款,向他多次发出提醒:“叫你们公司的安全员去授权。”因为根据保险流程,中联公司必须授权确认,保险公司才能完成打款。中联公司方面却向小吴喊话:“文件签了就能打款了。”在一份小吴和中联人员的对话录音中,对方明确表示,这是为了避免小吴未来向公司追偿。对方还称,他处理过很多类似的事情,小吴是第一个不愿意签“和解协议”的。
截至发稿时,这笔理赔款一直处于“待付款授权确认”的状态。公司还注销了小吴的一次性伤残待遇申请。
签协议再理赔此类操作常见
记者联系了中联公司两位在沪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要求小吴在拿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款之前和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是公司的规定。
记者调查发现,在外卖平台加盟商中,这一做法并不鲜见。在网上,一名“外卖骑手”刘先生反映称,他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膝盖骨磕碎。公司每天从员工工资里扣3元钱,给员工买过保险。经保险公司审核,可赔付1万多元。公司让他先签一份和解协议,否则就拿不到这笔钱。这份协议试图明确,这是双方对事故的一次性了结,让刘先生放弃所有向公司追偿的权利,如果违约就赔偿违约金10万元。并称:“东西还没签,不可能给他。”
最终,在相关部门介入下,加盟商才不再坚持让刘先生签“和解协议”。
在本次事件中,小吴遇到这样的“和解协议”是不是涉嫌“单方面胁迫”?骑手的理赔款到底能不能拿到?“新民帮侬忙”将继续关注。本报记者陈浩
>>>律师说法
不合理不合法无权设置障碍
小吴要拿到保险理赔款,须经过中联即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点头”。中联的做法站得住脚吗?
记者注意到,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骑手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中,投保人名称是“河南省中联即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保险人也是“河南省中联即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但又有一项雇员姓名写的是“吴××”(即小吴)。
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的丁春燕律师认为:中联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小吴作为中联公司的雇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理应按照《骑手雇主责任保险》获得赔付,包括中联公司在内的任何方面都无权设置障碍。退一步说,公司可以跟小吴签一份协议,约定小吴已经发生的医疗费7360.64元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但不应在协议中设置诸如“上述赔偿款包括乙方应当承担车辆、财产、人身伤害方面的赔偿、补偿及费用项目,含工伤赔偿项目”以及剥夺小吴就其他赔偿补偿等提起索赔的权利。
丁律师认为,根据该份《骑手雇主责任保险》,小吴可能得到的赔偿还有伤残保险金、误工补贴、营养补贴等;同时,小吴可根据与中联公司是劳动或劳务关系,以确定自己应该得到的赔偿款项,而不仅仅以《骑手雇主责任保险》赔付项目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