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收益是小区内的一块“蛋糕”,围绕其引发了不少纷争。2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由小区公共收益所引发的物业纠纷案的终审结果。一审法院酌定扣除30%合理成本后,判决南京江宁某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返还10年间的公共收益124万余元,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业委会起诉物业公司索要公共收益
2010年3月,南京某小区开发商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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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晃十年过去,该物业公司既未定期公布小区公共收益的详细收支情况,亦从未返还过公共收益。
2020年12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代理全体业主就追讨公共收益等事务维权。
业委会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小区于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公共收益。
该案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其支出成本大于所得收益,小区公共收益为负数,即使有剩余也应当直接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应向业主返还。
法院: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属于业主共有。
由于双方对公共收益的分配并无明确约定,物业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合理成本,法院依法酌定收入部分的30%为其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应归业主所有。业主对其合法享有的公共收益享有依法自主决定的权利。
据此,江宁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向小区业委会返还2010年至2020年期间的小区公共收益124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民法典》让小区公共收益变成“明白账”
“现实生活中,很多小区业主对小区公共收益并不知情,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经常为此产生纠纷,一些小区的公共收益俨然成了一笔‘糊涂账’。”南京中院民四庭法官刘凡表示,《民法典》为此新增关于小区公共收益归属的规定,让公共收益由“糊涂账”变为“明白账”。
刘凡表示,本案是适用相关新规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物业公司十多年来一直将小区公共收益据为己有,业主权益长期被侵害。在依法扣除合理成本后,法院最终支持了业主委员会的诉求。
本案对回应人民群众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诉求,引导小区物业管理进一步走向法治化,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