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买口罩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法官: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定

扬子晚报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已成为“常识”,但赵某在微信群中购买口罩后被拒绝退货退款,起诉到法院也没能赢得官司。4月8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纠纷案件。

“七天无理由退货”为何不灵了?对此承办法官表示,依托手机微信群进行商品销售的交易性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微信群的人数和建立目的、销售者的身份认定、具体交易模式等综合判定。

纠纷:微信群里购买口罩,要求退货却被拒绝

赵某与钱某是同学,钱某经营一家服饰公司,孙某是该公司的股东。2020年3月疫情期间,在三人的微信群中,赵某通过微信群聊天方式就购买“KN95口罩”的数量、型号、单价、包装等与钱某、孙某进行了协商约定。后赵某向服饰公司账户汇款15.4万元,但该公司将货物通过物流送至赵某处却被拒收。

赵某认为,双方系通过微信方式购买口罩,自己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他主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起诉要求服饰公司退还货款15.4万元并赔偿损失。

而服饰公司则认为,自身并非电商公司网络销售平台,赵某无权引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返还货款。

法院: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网购”,驳回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一般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本案中原被告间的交易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网购”,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情形,原告要求某服饰公司无理由退还货款的意见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那么,为何本案中原、被告间的交易模式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的情形呢?

泰州中院民四庭庭长、全省审判业务专家吴宏文介绍,双方虽系通过微信群的方式达成口罩买卖事宜,但案涉微信群只是双方协商沟通合同内容的通讯工具,而非被告公司单方面以网络、电话等方式面对不特定对象发布广告并销售口罩的交易平台。在微信群中,双方就口罩的型号、数量、单价、交货时间及地点、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进行了反复协商和确认,原告对案涉口罩具备了充分的了解与认知。

吴宏文表示,本案中,双方采取微信群方式销售、购买口罩只是由于当时全国处于新冠病毒疫情,当事人无法直接面对面协商的特殊情况所致。因此,案涉微信群交易模式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中“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形,故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法官:交易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定

吴宏文表示,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依托手机微信群进行商品销售早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其交易性质需要结合微信群的人数和建立目的、销售者的身份认定、具体交易模式等综合判定。

例如,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微信群接龙小程序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群接龙微信小程序系新型线上销售商品平台,群接龙“团长”未明示身份且以盈利为目的持续性对外销售商品,应认定为经营者并对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的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该案中,南京某小区业主索某通过某业主群的群接龙微信小程序在徐某发布的商品链接中下单了“无印良品”床上四件套,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169元。然而,徐某所售商品并非“无印良品”正品,其以“无印良品四件套”“国内正品授权”“因疫情滞留”等文字进行虚假宣传。到货后,索某发现问题,起诉要求退款退货及三倍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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