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抚养费就无权探望孩子?法官: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

东南早报

德化一对夫妻离婚后,男方取得两名子女的抚养权,随后却发生了前妻应付但未付抚养费的情况。男方以此为由不让前妻探望孩子,但这样做是否合法?德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未付抚养费 应通过其他途径追索

德化的苏女士与郑先生原本是一对夫妻,双方于2021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两名未成年子女由郑先生直接抚养,苏女士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600元。

2021年10月,苏女士以郑先生阻碍其对子女的探望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次子由苏女士直接抚养。“离婚后,两孩子都随我生活,因为孩子妈妈迟迟不给抚养费,我才未配合她行使探望权。孩子妈妈要求变更次子的抚养权,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有悖法律的严肃。”郑先生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苏女士与郑先生在离婚时对抚养费作出了约定,便应按照约定内容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

苏女士作为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探望,能够弥补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的缺失,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郑先生在苏女士未支付抚养费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追索,而不是阻碍苏女士行使探望权。

本案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两子女仍由郑先生直接抚养,苏女士每周六探望子女,并依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同时,法官对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双方均保证今后将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直接抚养人

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探望权

法官表示,探望权是基于夫妻离婚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的中止只有一个事由: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因此,探望权的行使是间接抚养人的权利,非因法定事由不能轻易剥夺。直接抚养人对此负有协助的义务,不得采取各种手段阻碍。若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人可以另寻途径追索,但不能因此拒绝对方探望孩子。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的抚养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离婚后,直接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由父母中的一方承担,另一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多直接表现为抚养费的支付。抚养费的支付事关间接抚养人是否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对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生存权亦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间接抚养人不得以探望权被侵害为由拒付抚养费,而是可以另行起诉实现探望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记者 苏玮杰 通讯员 李 黄佳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