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在小区被人故意划花 物业需要担责吗?

福州晚报

日前,吴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内空地,车身被人故意划花。吴某发现后立即报警,但因小区公共探头老旧,无监控画面,无法找到侵权人。吴某遂以小区物业未管理好公共探头为由,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并未收取停车费,且公共探头老旧已有多年,早已告知业委会,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双方经调解仍争执不下,吴某遂起诉至法院,物业公司应当担责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本案中物业公司不应担责。

首先,吴某将车辆停在小区空地,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因此,吴某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车辆没有严格的注意义务。

其次,依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物业服务人对小区范围内的财产安全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保护义务。该义务系物业服务人对业主财产的一般管理人义务。本案中,车辆损坏是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物业公司对公共探头损坏也已向业委会履行了告知义务。基于此,物业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也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吴某应当向划花其车辆的行为人主张赔偿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